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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识“邪教”?——基于“宗教学”学科的一个讨论
发布时间:2019-05-03       点击量:1559

一、宗教学与宗教

 

笔者所习专业为宗教学,因此,本文即从“宗教学”的学科视角来审视“邪教”。我们先从“宗教学”说起。顾名思义,“宗教学”是关于宗教或宗教现象的学问,是以宗教为研究对象的学科。但是,究竟什么是“宗教”?

我们很容易回答“宗教有哪些”,却很难回答“什么是宗教”。前者涉及“宗教”的外延,而后者则涉及“宗教”的内涵。显而易见,给佛教、道教、基督宗教、伊斯兰教……贴上“这是宗教”的标签相当容易,但是,要从这些“宗教”中抽象出“本质”是一个相当艰难的任务。换言之,“宗教”一词的指涉可能是相当模糊暧昧的,这又涉及到一个现实性的问题:我们应该把什么判定为“宗教”,而把什么判定为“伪宗教”呢?

从历史来看,宗教产生了上万年,但“宗教学”这门学科却非常年轻。它由马克斯·缪勒(Max Muller)创立于1870年,至今还不到150年。它虽然试图通过比较各种宗教,来限定宗教的“本质”,但是,至今为止,学界对于“宗教是什么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。

从中文来看,“宗”,“尊祖庙也。”(《说文解字》)“教”,“上所施,下所效也。”(《说文解字》)意即,“宗”为祖先崇拜,“教”为传授指导。但是,“宗”、“教”二字合称却是佛教入华之后的事。在佛教徒看来,佛陀(释迦牟尼)所说为“教”,佛弟子(各派祖师)所说则为“宗”(此即“禅宗”、“律宗”……之“宗”),“教”为总说,“宗”为分说,两者合称“宗教”,即是指佛教的教法教理。

现代中文语境中的“宗教”则对应于英文“religion”,将这个单词翻译为“宗教”是近代日本人的创造。这个译词出现以后,“宗教”再也不局限于指称佛教,它一跃成为一个“统称”,其下涵盖了佛教、基督宗教、伊斯兰教等所有“圣人神道设教”(《周易》)的理论信仰体系。

我们可以搞清楚“宗教”和“religion”的词源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由此把握“宗教”的本质和定义。“宗教学之父”马克斯·缪勒说:“各个宗教定义从其出现不久,立刻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。看来,世界上有多少宗教,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,而坚持不同宗教定义的人们之间的敌意,几乎不亚于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。”不夸张地说,有多少宗教研究者,几乎就有多少种宗教的定义。

限于篇幅,本文仅介绍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。

第一,从信仰客体(对象)的角度定义。每种宗教都有自己的信仰对象(“神”),由这个共同点来把握各个宗教,就有了如下定义。比如,“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者的信仰”;“一切宗教,不管是发展层次较高的种族的宗教,还是发展层次较低的种族的宗教,它的最深层、最根本的根据是对‘灵魂’或‘精灵’的信仰。因此,宗教就是对于精灵实体的信仰。”

第二,从信仰主体(信徒)的角度定义。每种宗教的信徒都有某种特别的体验,由这个共同点出发来把握各个宗教,就有了以下的定义。比如,心理学家威廉·詹姆斯将宗教定义为“个体在孤独的状态中,当他认为自身与其所认定的神圣对象有某种关系时的感觉、行动和经验。”这段话较为拗口,大意是说,人可能在某种“孤独”的处境中,感受到有某种“神圣者”的存在,并且这个“神圣者”与“孤独的自我”建立了某种联系,基于这种联系,人产生了某些感觉、行动、经验,这些感觉、行动、经验的综合,即是所谓“宗教”。

第三,从社会功能(作用)的角度定义。每种宗教都产生了一些社会功能,由这个共同点出发来把握各个宗教,就有了以下的定义。宗教是“一种统一的信仰和行为体系,这些信仰和行为与神圣的事物,即被划分出来归入禁忌的东西有关,它把所有信奉者团结到一个称为教会的单一的道德共同体之中”。简言之,人们确定了某种“神圣事物”,这种“神圣事物”将人们纳入一个团体,在此团体之中,人们所有信仰与行为的总和被称为“宗教”。这种定义强调,宗教是一种信仰和行为,“宗教”的关键、本质是其“社会功能”。

以上的三种定义各执一端,它们分别强调了“宗教”这一“文化复合体”的某一个侧面,颇让人有盲人摸象之叹。以下的一种“要素定义法”则较为全面,强调了“宗教”本质上是一个思想、感情、行为、组织的“复合体”。

第四,从四个要素的角度定义。每种宗教都有四个要素,由这个共同点出发来把握各个宗教,就有了以下的定义。“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。我们把这些要素分为两类:一类是宗教的内在因素;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。宗教的内在因素有两部分:1、宗教的观念或思想;2、宗教的感情或体验。宗教的外在因素也有两部分:1、宗教的行为或活动;2、宗教的组织和制度。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,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。”

以上的定义较为全面地把握了“宗教”的内容,但似乎也有其缺陷。仅从要素角度来定义,如何能区别“宗教”与“伪宗教”?“伪宗教”具备了“宗教”的所有要素,但就社会功能而言,它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,反而给个人、家庭、社会、国家,甚至整个人类,带来了极大的危害。因此,本文有必要再介绍第五个定义。

第五,从根本精神的角度定义。我们相信,人创造了宗教(而非相反),人创造宗教的目的,是为了更好地生活,因此,尽管宗教对世界的认知可能存在错误,但它的根本精神还是积极向上的,这是我们区别“宗教”与“伪宗教”的关键。每种宗教都有积极的精神,由这个共同点出发来把握各个宗教,就有了以下的定义。宗教哲学家保罗·蒂利希认为,“宗教”就是“终极关切”。相对于第四种定义,这种界定极为宽泛,甚至称不上是一种“定义”,但是,这一界定有助于我们把握宗教的根本精神。人生在世,免不了种种关切,除了物质对象之外,人更加需要精神关切;人最终关切的,则是自己的存在及其意义。简而言之,我们的终极关切,是人生意义问题。这个问题超越时空,是人类亘古以来的永恒疑问。在保罗·蒂利希看来,人就是一种宗教性的动物,每个人都会在寻求生命意义的过程中,趋向于自己的“终极关切”,这即是他的宗教。

 

二、几个概念的辨析:“邪教”、膜拜团体(cult)、伪宗教、新兴宗教

 

严格来说,“邪教”并非是“宗教学”学科语境中的概念。准确说,这属于法学、政治学的范畴。原因在于:孰正?孰邪?“宗教学”无权作出任何判断,因为这个学科本身无法提供任何标准。我们今天所反对的“邪教”,理所当然,指的是危害社会稳定、危害民众身心的一套言论及其组织。立足于“宗教学”的学科立场,本文暂不尝试定义“邪教”这一概念,下文中所提及的“邪教”即是指未获得政府承认的膜拜团体。但是,通过下文对“宗教”、“邪教”及相关概念的辨析,笔者相信,读者对“邪教”这一概念会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。

“宗教”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是“religion”,但是,“邪教”的对应词却不是“evil religion”而是“cult”,这也暗示我们,“邪教”并非是“邪恶的宗教”。在英文中,cult的含义即是“膜拜团体”,“邪教”的一个重要特征,即是对“教主”个人的“膜拜”。不难发现,无论国内国外,活跃于当代的几乎所有“邪教”都有“膜拜教主”这一共性特点。

作为研究者,笔者更倾向于使用“伪宗教”这一概念来指称各类“邪教”。这个概念有助于澄清以下问题:“邪教”是不是一种“宗教”?“邪教”是不是“邪恶的宗教”?显然不是,准确地说,“邪教”并非是“邪恶的宗教”而是“虚假的宗教”,即“伪宗教”。之所以称其“虚假”,是因为我们发现,当代活跃的各类“邪教”,它们并没有“终极关切”这一层面的反思,而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拼凑。如前所述,宗教的根本精神即在于其“终极关切”,有了这一层面的追求,宗教才有可能积极地与社会相适应,致力于使人类生活更加美好。与之相反,“伪宗教”拼凑出了一套“教义”,其目的仅仅在于追求某些世俗利益,本质上,它和“宗教”截然不同。

新兴宗教则是一个复杂的讨论对象。新兴宗教有蜕变为“邪教”的危险,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“邪教”。众所周知,传统宗教根植于传统社会,随着科技的发展、生活方式的改变,传统社会正在逐渐变化甚至瓦解,因此,传统宗教赖以生存的根本也在动摇。所以,宗教的变革是一个必然的趋势,“新兴宗教”因此而产生。所谓“新兴宗教”,即指新出现的教团或者崭新的宗教形态。宗教的变革有两种可能:成功或者失败,所以从理论上说,“新兴宗教”的发展也有两种可能,它或者成为充满活力的、健康的教团,或者蜕化为别有用心之人谋取私利的工具。新兴宗教的存在,给宗教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:要加强对它们的关注,要适时引导,也要随时准备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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